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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安立法:虐待遗弃狗狗5年内不得养狗 ,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
    2011-11-25 16:53:51

          昨天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《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》,该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。拒不给狗打狂犬病疫苗的,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虐待遗弃狗狗的,5年内不得养狗。

     不得带狗狗上公车进餐厅

    条例规定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依法文明养犬,定期对犬进行免疫,依法办理犬只登记、年检;带狗出门时,应挂上犬牌,牵引带不得超过2米;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,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;保持犬只卫生,及时清理狗粪,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市容环境卫生;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。

     条例规定,机关办公区、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;文保单位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体育场馆、文化娱乐场馆;餐饮场所、商场、宾馆;公共汽车、城市轨道交通、出租车;城市广场、公园、交通干道、步行街区等地均禁止携带犬只进入。

     三环路以内个人禁养大型犬

    条例规定,西安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,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、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文物古迹保护区、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;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。

     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,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。重点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
     违反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,每只犬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逾期不处理的,没收犬只。

     重点限养区内,个人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每只犬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逾期不处理的,没收犬只。

     狗狗易主须变更登记手续

    经登记多养的犬只,因搬迁、出售、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,养犬、购犬和受赠的,应在30日内,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逾期不办的,每只犬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。

     同时,条例规定犬只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,一旦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,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,并及时上报。

     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,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进行强制免疫,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 别忘给狗狗办张“身份证”

    条例规定,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,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;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有固定居所。并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居住、身份及犬只检疫免疫证明。

     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,都有固定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,犬只死亡或失踪的,养犬人应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登记证或狗牌丢失的,应申请补发。

     同时,养犬人或单位应按年度缴纳限养费。但盲人、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,免缴限养费。

     狗狗死了不得自行掩埋或乱扔

    条例要求,犬只死亡的,养犬人或单位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,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。

     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,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;拒不执行的,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处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同时,每只犬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 虐待遗弃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养犬登记证,收容犬只。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。

     不到指定交易场所进行犬类交易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,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 举办犬类展览、竞赛、表演活动,未办理审批手续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活动,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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